最有活力的哲学讨论产生于各种传统内部,而不是它们之间
【编者按】
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因《公正》一书为中国公众所知,2016年,桑德尔专程来到中国,与中国哲学领域的国内外学者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探讨。与会专家从中国哲学当中有关德性、家庭、共同体等观念出发,反观桑德尔的政治哲学思想,指出它与中国哲学思想的可能性关联和冲突。而桑德尔也针对这些批评或思考,给出了自己的回应。这些与会论文与桑德尔的回应结集成册,就是这本《遇见中国》,这是桑德尔与中国哲学界的一次深入对话。本文摘自桑德尔的回应文章《向中国哲学学习》,澎湃新闻经中信出版集团授权发布。
桑德尔,由Kiku Adatto供图
2007年我第一次访华的时候,随身带了三份简短的文本让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学生展开讨论。这些文本分别来自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的《论自由》、《论语》和《孟子》。
穆勒《论自由》中的那段文字主张,人应该自由选择自己的人生计划。社会可以阻止人们不伤害他人,但不能为他们好或为了提升他们的道德品质而干涉他们的选择:“人要服从于社会的,只是那些会关系到他人的行为。至于那些只是关涉自身的行为,他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个体是他自身、自己身体和心灵的主宰者。”(Mill1859:13)
我从中国经典当中所节选的段落详细记述了两段对话。第一段对话是: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13.18)
第二段对话描述了孟子和他的一个弟子之间就假定的道德困境所展开的讨论。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第35章)
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这些文本(一方是穆勒,另一方是两个中国故事),例证了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之间的区别。穆勒崇尚个性与自由,孔子和孟子则肯定家庭和孝道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对于穆勒来说,培养美德是一种私人性的而非公共的关切;对于中国的圣人来说,私德与公德之间的界限并没有那么明显。穆勒坚守“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则”,即社会必须永远不干涉自由,除非是为了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与此相反,孔子和孟子并不阐述抽象的原则,而是通过故事和具体事例来进行道德说教。
尽管中西哲学之间的这种程式化对比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让学生看这些文本的目的并不是要比较这两种传统。我不是一个研究儒学的学者,我无法告诉他们,中国哲学在整体上是如何区别于西方哲学的。更为重要的是,我并不认为这种整体性的比较是最有意思的或最具启发性的、将各种哲学传统联系起来的方式。
我的目标没有那么宏大:我只是想听听这些学生如何回应我给他们看的文本。他们是会被穆勒的自由主义吸引,还是会批评它?他们对于孔子和孟子所强调的那种强健的家庭伦理持赞同意见,还是持反对意见?果然不出所料,他们的观点各不相同,其中有些分歧吸引着我们关注各种不同的对这些文本自身的阐释。
我发现大多数学生都很熟悉穆勒的《论自由》,关于它的讨论生动有趣并非常学术化,这让我想起我在哈佛课堂上跟学生展开的讨论。有些学生问道:我们有没有可能区分那些与自己相关的行为和关涉他人的行为?或者,我们那些看起来是私人的选择是否具有公共生活的品质与特征?
关于中国经典的讨论则更加白热化,甚至充满激情。一些学生认为,把对家庭的忠诚置于正义或说真话的义务之上,是不对的。隐匿错误的行为或让一个罪犯(即便是自己的父亲)违法,怎么能是对的呢?偷羊是一回事,但帮助家庭成员逃脱谋杀的指控难道是值得称赞的吗?
另一些学生则质疑这些故事是不是真的在正义和忠诚之间引发了冲突,进而维护儒家学说。有些学生说,什么叫作正义的行为,可能取决于各方的关系。其他一些学生则提出这样一种可能性:在这些情形中所涉及的孝,并不仅仅在于保护自己的父亲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受到惩罚,还在于劝诫父亲从而改变他的行为方式。可能这种道德劝告最好是悄悄地在家庭内部进行,远离公众的视线。
在过去的十年,我有幸在很多场合与中国学生一起讨论,有时候是在中国,有时候是通过视频连接的课堂和电视工作室而进行的全球范围内的讨论。我发现,很多最有活力的哲学讨论产生于各种传统的内部,而不是它们之间。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经常能够促使我们以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既定的设想,从而推进我们的争论。
与一种哲学传统相遇,不仅要把握它的一些核心概念,还要看到它内部所存在的有关如何阐释这些概念所产生的分歧。有时候,不同文化之间的比较,能够阐明它们内部的那些分歧。让我们来考虑西方哲学和中国哲学之间的典型对比:西方哲学传统是个人主义的,强调自由、自主和自由选择;中国哲学是共同体主义的,强调家庭、和谐和孝道。这种经典的对比不假,但遮蔽了大量复杂性。
这本书当中的一些文章体现了这些复杂性。我从这些文章当中获益良多,不仅了解了我自己的研究和儒家传统之间的关切点,也了解了当代中国哲学当中呈现出来的各种不同的阐释。我也经历了哲学上的眩晕,这种眩晕来自我的观点受到了不同寻常的挑战。
本书中的多篇文章,都利用中国哲学来重塑自由主义者与共同体主义者之间那种广为人知的争论。该争论的核心在于,该如何理解正义:一个正义的社会是应当试图在特定的关于美德和良好生活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还是应当认可一种善观念并试图在公民当中培育某些美德?还有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我们在思考正义的时候,是应当抛开我们与家庭、朋友、邻居和同胞之间的关联,还是我们关于正义的理解就应当反映这种忠诚与忠贞?
那些持第二种观点的人,亦即将正义与美德、美好生活以及界定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身份的各种纽带相联系的那些人,都与共同体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紧密相关。在英美政治哲学当中,人们对该争论的相关术语已然再熟悉不过了:共同体主义者们主张,我们在界定正义的时候,无论是含蓄地还是明确地,都不可能不援引那些有关美好生活的实质性观念。自由主义者的主张则是要提供一种权利框架,该框架要中立于公民所信奉的各种道德和宗教信念;这种主张会在一些人当中产生憎恨,因为他们的道德信念被忽视或排除了。自由主义者们回应说,多元社会中的人,就美德和美好生活的含义难以达成一致的理解,因此,如果将法律建立在不同的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之上,就会给强制和不宽容开启方便之门,也会将大多数人或掌权者的价值观强加给个人。
该争论的一个侧面关系到对自我和共同体的不同理解。我一直主张,如果将我们自己理解为先在于并独立于各种角色和关系的“无约束的自我”,就会导致一种贫瘠的、有关共同体的观念。很多自由主义者则反驳说,如果将人看作由先在于选择的各种道德纽带所界定的,就会与自由相冲突。
我早已习惯了这样一种意见,即批评说我所维护的共同体观念在道德上要求过高,或用哲学家的话来说“过厚”了,因而当我被批评说我的共同体观念“过薄”时,我觉得很有意思。李晨阳是一位研究儒学的学者,在新加坡任教,他首先认定我的共同体观和儒家观念之间有着某种紧密关联:“儒家会毫不犹豫地接受桑德尔将共同体作为首要价值的观念。在儒家看来,个人身份认同在某种程度上由社会关系所界定,并且对整个共同体结构而言不可或缺。”接着他也描述了一种重要的不同之处:“儒家也能接受桑德尔对自由主义的诸多批评。但在儒家看来,对于一个强健的社群主义社会来说,桑德尔的社群主义版本太薄了。儒家主张一种厚的共同体观念,认为它对人之繁荣幸福而言至关重要。”
在李晨阳看来,我的论证之所以过于单薄,是因为没有足够重视“和谐”,这是“儒家社群观的核心”。“和谐”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生活美德,以至于儒家认为它要高于正义。“在儒家看来,践行‘礼’与‘仁’等美德能够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这些美德使人们能够形成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在这类共同体中,至上的美德是和谐的关系,而非正义。”
该如何理解和谐而非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呢?我在思考这个问题时回想起我的第一本书《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当中备受批评的一个段落。我在批评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时指出,对某些社会制度,尤其是家庭而言,美德是首要的,而不是正义。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爱、慷慨和相互喜爱而紧密相连,因而正义问题并不那么突出(Sandel1982:32—35)。当然,一个家庭无论多和谐,都不可能没有冲突。但我这里的意思只是说,正义的首要性取决于一个良好的家庭或共同体所要培养的态度和性情。
有的人批评我的这一论断,说它暗含了一种理想的家庭和谐,这种和谐忽视了传统的性别等级和对女性的压迫(Friedman1989:275—290)。这种压迫的确存在,而且也是不正义的;如果我们说正义并不适用于家庭,那显然是错的。但这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将正义与和谐看作家庭生活或一般性社会生活的美德?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这些美德。
在遇到中国传统之前,我没有想过要将和谐看作社会生活的首要美德。尽管我对无约束的自我的批评,以及我所论证的那种比社会契约传统更深层的共同体观念能够站得住脚,我也一直维护一种多元主义的关于公共善的观念,其中公民能够在公共场合讨论道德问题,甚至宗教问题。这样的争论通常而言更加喧闹,并不和谐。
我一直对让-雅克·卢梭的公意概念持有谨慎态度,它是统一性的、无差别的。卢梭告诉我们,当公意盛行时,集体便鸦雀无声。这里的沉默并不是因为不同意见被压制了,而是因为每一个个体的意志都与公意完全一致,因此没有什么可辩论的了。与卢梭一样,也与我所理解的儒家传统一样,我将公民生活看作一种构成性的事业,关心公民品质的培养。然而,我并不认为这种培养应当消解不同生活所表达出来的独特的善。持续性的喧闹、不和谐和分歧,并不一定表明自私战胜了公共善。它们可能标志着一种健全的多元主义,反映出人们一直在就公共善的含义展开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