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代皆行秦政法”:秦法秦制,是中国古代治理的最高级存在
百代皆行秦政制
战国时期,政治风云变幻莫测,变法图强却始终是最强音。魏国李克(即李悝)、楚国吴起、韩国申不害、秦国商鞅,都在国君支持下力行变法,然而,只有商鞅变法影响深远。它不但奠定了秦国统一根基,而且对两千多年中华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谭嗣同有言“两千年政治,秦政也”;毛泽东亦曾在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评价》中指出:“百代皆行秦政制”。“秦政”者,商鞅变法后之新政也!
商鞅入秦
商鞅(约前390-前338年)本名卫鞅,出自卫国公室庶裔,故又名公孙鞅。最初在魏相公叔痤门下跑腿,任职中庶子(大约是侍从官之类),颇得赏识。
公孙鞅有才华,“公叔痤知其贤,未及进”,病重临终前,才向魏惠王极力推荐。由于此前缺乏铺垫,不为魏惠王所采纳。公叔痤发狠话说,为了魏国的安全,不用之,即杀之,不能让他到别国去。魏惠王又未予采纳。公叔痤死后,公孙鞅没了工作,恰好新即位的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发布《求贤令》,广招人才。公孙鞅于是来到秦国。
公孙鞅在魏国的经历,使他有机会接触到李克辅佐魏文侯时的法治思想。入秦后,公孙鞅的变法主张与秦孝公不谋而合,与秦孝公促膝而谈多日,深得圣心。秦孝公安排他与保守派官员辩论变法利弊。辩论持续了好几天,公孙鞅虽没有说服保守派,却进一步坚定了秦孝公变法的决心。
公孙鞅在秦国主持变法工作20多年,以功分封于商於之地,故称商鞅。
两次变法
商鞅变法所推行的改革,主要分两次。公元前359年,商鞅公布了变法的第一套改革令。
首先,建立起一套基层什伍组织和治安联保制度。“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其实是对秦献公社会管控方面的基层体制进一步完善。
其次,建立奖励耕战的激励制度:为国征战,立功受奖;力耕桑,免除徭役;若因经商或懒惰而致贫,官府没为奴。宗室无军功不得列为贵族,普通民众因军功可得荣华富贵。这种奖惩机制,不仅打通了平民通向贵族的通道,而且有明显的经济与产业导向。
公元前350年,商鞅推出新一波改革措施,集中在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层面,秦国都城也从雍城迁到咸阳。
一是强制民众分家析户,建立一个小型化个体家庭组成的社会;二是进一步推广县制(县直属中央政府,与属于封君的封邑不同),把小乡合并成县,全国共31个县,设置县令、县丞;三是废除井田制土地制度。井田制是一种以封主占有土地、庶民为其耕种,但是产权不得转让的土地制度。废除井田制,民得买卖土地,产权可以转移,激发了劳动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史记·秦本纪》说,商鞅的土地改革,“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四是颁布统一的度量衡标准,促进商品交换。
商鞅的改革两手抓,一手抓军事,能打仗、打胜仗;另一手抓种粮,发展农业生产。“利出于地” “名出于战”,把一切社会资源都驱使到促进农耕和有利于战争方面。“治国能抟民力而一民务者,强。”(《商君书·壹言》)这个体制坚持了130多年,一直到秦王嬴政“奋六世之余烈”统一全国。
变法特点
变法首先从法治建设入手,而法治建设,又从改变民众的法治观念、建立官府的法令信誉入手。徙木立信是个突出例子。
商鞅立木于都城南门,张榜募人搬运到北门,赏十金,相当于一个普通人家的全部财产。以如此高额的赏金募人完成如此简单的工作,秦民议论纷纷,不肯相信。商鞅于是把赏金加到五十金,并广而告之。秦民激动万分,有人跃跃而试,官府当场兑现奖赏。于是全国哗然,百姓们意识到政府法度可信!这一观念得到强化后,商鞅才开始颁布改革法令。
法令既颁,严明赏罚以维护法律权威就是成败的关键。太子驷在贵族的鼓动下犯法,商鞅认为,太子身为嗣君,不可施之以刑,但太子的师、傅要为其行为负责。于是,公子虔、公孙贾分别被处以割掉鼻子、脸上刺字的刑罚,震慑了整个贵族阶层。普通士兵、百姓立功,立即予爵赏。
要维护政府信誉,必须做到信赏必罚。高官违法,同样处置;庶民有功,兑现奖赏。法律有尊严,改革才能成功。
商鞅改革的政治路线图是“尊君” “平民”。“尊君”是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绝对遵从,构建一个不容挑战的社会秩序。“平民”就是推行平民化的社会结构,王权之外的一切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社会荣誉,对所有民众开放,这是对尊君的辅助。只要有军功、有才能,都可以获得政府职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称之为“壹刑”。平民主义、法治主义,与君主独尊相辅相成,对于秦汉以后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与强化,有着重大影响。
商鞅变法,不仅有原则规定,还有十分详尽的实施细则,操作性很强。
比如,以奖励农耕而论,仅田间管理方面,从播种工作开始,对于下种的数量,法律都有详尽规定。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种稻,每亩用种子二又三分之二斗;麦子每亩一斗;黍米每亩三分之二斗;叔(菽,即大豆)每亩半斗。政府用法律来指导农民种田,保障先进农业技术得到推广,对于农田作业管理精细如此,令人叹为观止。
又如,军功授爵制度将爵位直接与战争业绩挂钩,十分具体细致。士兵斩首一级,就获得爵位一级,田宅一区,仆从数人。斩获两个首级,父母妻子都可以免罪。落实在军队生活中,有更具体的规定。大体说来,三级爵位的士兵,伙食每天有精米一斗,酱半升,菜、羹各一盘。两级爵位的士兵只能吃粗米,无爵位的大约仅能吃饱肚子。
变法评价
史学界普遍认为,秦国统一大业发轫于商鞅的一系列改革。但是,改革会得罪一些既得利益者。商鞅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反对者未必是普通民众。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说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无论是“秦民大说” “乡邑大治”,还是“家给人足”,都是说商鞅变法符合民心,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当然,与沉默的大多数相比,受损的既得利益者,具有更强烈的反改革动力和直接针对改革者本人的反扑能量。商鞅以生命献给了改革,就证明这一点。
商鞅虽死,其改革并没有中断,而是为继位的秦惠王进一步推进,有三点原因。首先是这些法令适应了秦国的社会发展,有利于富国强兵;其次,许多变法内容,比如县制的推广,基层保甲组织的建设,在秦献公时期已经实行。最后,在入秦墨家的影响下,“尚贤” “尚同”(即与上保持一致,强调社会控制)、重视农耕、重视军事防御装备(墨家非攻,但是却重视军事防御技巧)等思想已经为秦王室统治者所熟悉。在秦人看来,秦孝公才是变法的主动者。实际情况,恐怕也是如此。因此,商鞅之死不影响新法继续实行,也就自然而然了。
比较一下战国其他各国的变法,更能看出商鞅变法的成就。魏国的变法没有进行到底,魏惠王以后实际上就中断了。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只是注重调整现有利益分配,而不注重促进农业发展,没有把蛋糕做大。鲁国、郑国曾经很早就有“初税亩” “铸刑鼎”之类变法,但没有形成配套改革,系统性、持久性都不够。只有商鞅的变法措施,最具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持久性。
(作者为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中国古代,哪个朝代的治理水平最高?可能有人会说汉、唐,乃至明清。
要我说,秦朝才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顶级、大神,一出手就是巅峰。秦朝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
不能因为秦始皇去世后,秦国二世而亡,轰然解体,就一概否定秦制的先进。“百代皆行秦政法”,历代政权皆对秦制继承,并开拓发展、更趋完整,已经充分说明了秦制的超前性、优越性。
用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夏商周三代,地方有诸侯国,诸侯国内有大夫采邑,采邑内甚至还有家臣领地,一级分封一级。唯有到了秦代,地方上普遍推行由国家派遣的官吏。
秦朝把全国分成三十六郡,以后又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郡以下设县,县以下设乡、里和亭。
这些郡、县完全由中央和皇帝控制,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责任在于推行和落实中央的法令和决策。
郡县制取代封建制的好处就是从古代氏族血亲制度,跨越了松散的联邦制、邦联制,结束了封建割裂状态,向现代的国家政治制度迈进。郡县一直沿用到今天,我们今天的行省制实质上就是郡县制。
用中央集权代替地方分散
秦始皇刻石道:“追念乱世,分土建邦,以开争理”、 “乃今皇家,壹家天下,兵不复起”。秦始皇认为必须废除地方大权独揽、威胁中央的局面。
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以此来统一政令,即“三公九卿”制度。
秦朝通过“三公九卿”集权于中央,职责明确,治权归于一体,既集权、又分权。这一政治框架在中央和地方是均衡的,配合“郡县制”,全国统一指挥,提高了中央政府对基层的统筹和调度能力,非常适合治理幅员辽阔的中国。
这一套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制度在以后中国社会的历史中,只有修修补补,慢慢发展为唐代的“三省六部”制、明清的“内阁”、“六部”制,但总的基本框架未曾改变过。
用法治代替人治
秦朝坚持“法家”思想,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法家”认为没有任何高于国家利益的特殊利益。
“法家”以刑名、责罚为基础,构建起依法治国的制度准绳,以“法”为标准,制定、衡量、核定所有的正确与否,举国“以吏为师,以法为教”。
法治的治理效能无与伦比。
它极具权威,法律被严格执行,秦国万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国策的执行力极强。
它严刑峻法,人人不敢触犯法律,违法的代价极高,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有效严防犯罪。
它奖励耕战,鼓励垦荒,禁止私斗,通过收耕和立功,使得爵禄成为人人可以争取的社会身份和实际利益。
它刑无等级,举国一法,功勋贵族与平民百姓一体对待,依法论罪,法外无恩,绝不“刀下留人”,在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实践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此后中国两千年,没有一个朝代做到了如此尊法、守法。
用官僚代替贵族
章太炎赞叹秦始皇:“秦皇负扆(yǐ,意思是皇帝宝座)以断天下,而子弟为庶人”,秦法国家至上,而“六亲不认”。
中国古代,政由方伯、诸侯,都是天子的亲戚。在诸侯国内,政由公卿、大夫,都是诸侯王的亲族。诸侯、公卿、大夫可以自专,但秦的法令只有国家官吏才能执行,任何私人无论是血统多么高贵,只要不在政府任职,就绝没有干政的权力。
柳宗元说,中国历代君王都很自私,“似其卫于子孙”,而秦选拔选用官吏治国,杜绝子孙乱政干涉,“公之大者也”。秦制下,“化家为国”,把宗族共同体提高到了国家共同体的高度,
秦国的国家治理者是法律官僚,他们与君主的关系是法治之下的任命与负责关系,而非过去的贵族与君主的血缘、宗法、朝贡关系。
所以,在秦朝,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而官僚又代表着法律意志,国家利益至上,“王亦不爱其家”,中国在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秦朝第一次确立了“公天下”的理念。
秦虽二世而亡,但秦作为郡县制、集权制的创始者,作为依法治国的先驱,永远与中国两千年历史共存。